

宝应县引进就业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发展理念,大力吸引我县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切实解决就业创业人才住房问题,提升民生保障水平,营造安居乐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县城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一、保障对象
1、企业全职引进人才
在我县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等企业除外)引进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能力)资格的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在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对于企业发展急需的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连续2年在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且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两万元以上的,其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大学专科。
2、自主创业人才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能力)资格,在我县首次注册成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与属地镇区签订创业协议,正常运营,信誉良好。创业主体本人按规定连续在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上述人才是指从宝应县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我县就业创业的人才,须首次在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补贴标准
对保障对象范围内的各类人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40万元。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30万元。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以及企业急需的大学专科学历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20万元。
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由补贴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全额补贴,另一方再补贴10万元。
对我县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高层次人才,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补贴。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把关后加盖公章,并向所在镇区申报。
2、初审。各镇区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县人社部门对初审通过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补贴额度认定后,报县财政、住建、自规部门进行备案,如有异议的,提交县政府研究决定。
4、公示。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才由县人社部门在“中国宝应”网站公示7天。
5、核发。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个人诚信承诺书,由县住建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资格发放对应额度的《购房结算凭证》。
6、购房。申请人购买商品房时,凭《购房结算凭证》抵扣等额的购房资金。
7、结算。房地产公司凭《购房结算凭证》、与申请人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合同备案证明,与县住建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四、申报材料
1、《宝应县引进就业创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须提供结婚证书或婚姻证明)、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能力)证书;
3、全职引进人才提供劳动合同,创业人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创业协议;
4、个人诚信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2-3项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监督管理
1、购房补贴申请人须签订诚信承诺书。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与《购房结算凭证》等额的补贴资金,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房屋在享受补贴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享受补贴后,人才须继续在宝全职工作满5年,且每年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满5年的,按实际服务年限每不满1年20%的比例返还购房补贴。
3、县人社部门负责受理购房补贴申请事项,及时建立完善购房补贴人员信息库,加强动态管理;县住建部门负责《购房结算凭证》发放的审核,并与房地产公司做好资金兑付工作;县自规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应注明“引进就业创业人才补贴购置商品房”,并加强对此类房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购房补贴专项资金,根据每年发放需求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发放,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4、享受购房补贴办法的人才,不再享受县内其他关于住房方面的政策。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不再往前追溯,适用对象为办法实施后引进的就业创业人才,之前引进的就业创业人才按原政策执行,同一人才不得重复享受。
2、当年享受补贴人数暂定100人,超额人数由县政府再行研究确定。
3、本办法由县人社部门商县住建、自规、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