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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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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16日

宝应县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解读

参保缴费篇

问:1.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答: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是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的一个新险种,俗称“第六险”。

问:2.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县长期护理保险?

答:我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并已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长护保险费用,可按政策规定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问:3.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纳、医保基金划拨、财政补助等方式多渠道按年度筹集。

问:4.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变化和长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2022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60元,其中,个人医保账户缴纳10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拨40元,县级财政补助10元。

问:5.参加我县长期护理保险,个人如何缴费?

答:我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县职工医保中心通过经办信息系统一次性代扣代缴。

待遇享受篇

问:1.哪些人员可以申请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我县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且失能状态已经持续一段时间,需要长期护理,经申请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以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问:2.我县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年度是什么?

答:我县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3.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哪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答: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作出次日起享受长护保险待遇。失能人员可自主选择居家照护或者接受定点照护机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

(1)在我县定点照护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按8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

(2)在我县定点照护机构中的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按6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

(3)在本县范围内居家接受定点照护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由长护保险基金按照不超过 900元/人·月的标准,对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照护机构按月支付相关费用,不足月的按照不超过 3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

(4)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居家接受家人等提供亲情照护服务的,由长护保险基金按照 30元/人·天的标准,向失能人员发放亲情照护服务补助。

其中,待遇享受人员本县范围内居住的,可同时接受定点照护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和家人等提供亲情照护服务,实施待遇叠加政策。

问:4.参加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可以变更照护服务方式吗?

答:可以。失能人员需要变更照护服务方式与定点照护机构的,应结清服务费用,向承办机构申请并通过后享受变更后的待遇。其中照护服务方式和定点照护机构,一个年度内原则上限变更一次。如选择居家上门照护方式的,一个年度限变更上门照护机构两次。

问:5.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方面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失能人员因病情好转或伤病康复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长护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代理人)及定点照护机构应及时办理长护保险待遇终止手续,定点照护机构应同步停止长护保险服务的费用结算。已缴纳长护保险费用的参保人员因停保、退保或其他原因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当年的长护保险待遇。失能人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停止待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增、接续的人员,可在缴纳当年长护保险费用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长护保险待遇。

问:6.有哪些情况不纳入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1、应当从其它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申请受理篇

问:1.享受长护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 1、我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并已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长护保险费用;2、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已经持续一段时间,需要长期护理,经申请评估符合长护保险重度失能标准;3、没有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或政府补助及应由第三方负担的护理费用。

问:2.如何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可通过参保地承办机构长护保险服务柜面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如代理人申请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限工行、农行、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交通银行)、户口簿及相关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填写《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初筛表》、《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参与失能评估的意愿确认签字。

问:3.哪些情况不予受理长护险待遇申请?

答:1、未参加长护保险的; 2、属于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责任范围的;3、不同意参与失能等级评估或者距上一次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 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护理、康复及照护费用。

问:4.申请长护险待遇后,如何才能享受?

答:参保人员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后,安排失能评估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失能评估,经评估符合宝应县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估委员会出具《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结论通知书》后次日可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问:5.宝应县长期护理保险受理服务网点?

答:宝应县叶挺路108号职工医保大厅3号长期护理险窗口

联系电话:0514-88893326、88911602

失能评估篇

问:1参保人员需要提前申请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申请失能评估吗?

答:需要。参保人员需提前一并进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和失能评估申请,经失能评估符合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失能评估是指对失能的参保人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评估。

问: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如何组织开展失能评估工作?

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承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员对参保人员开展失能评估工作。评估人员现场评估时,须有失能参保人的协助评估人员(代理人、监护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若出现失能参保人或其协助评估人员无故不配合评估、胁迫恐吓失能评估人员,严重干扰评估结果的情况,失能评估人员及时向承办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后,本次评估结果作无效处理,评估结论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估委员会出具失能评估结论。

问:3在哪些情形下,可按规定向承办机构申请复评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向承办机构申请复评估:

(1)申请人对失能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自公示期满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估;

(2)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相应经办机构实名反映具体情况,经核实符合复评估的要求的,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估。

(3)在抽查监督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评估结论的参保人。

问:4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无限制地申请复评估吗?

答:不可以,复评估工作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由其受聘的评估专家具体负责,复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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