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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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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26日

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现对我县部分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案例一

2022年6月17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铸造配件厂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储存、使用磺酸固化液(主要成分 2,4-二甲苯磺酸、甲醇和水),现场共存储 49 桶(15KG 每桶),共计 735KG,经现场工人当场演示,该固化液可燃。该企业有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张贴安全风险告知牌、未配备洗眼器、未进行通风、未对环境温湿度进行控制等)。经立案调查证实,该公司存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7月12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玩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套设备(均为空压机供气柜)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 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连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该公司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7月21日,接群众举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北侧喷粉车间4处静电喷涂喷粉房的4套干式除尘系统均未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喷粉车间有4处静电喷涂喷粉房均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静电喷涂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该公司以上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7.1.3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第 8.4.2条“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第9.4条“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的规定;不符合《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该公司以上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检查当日,该公司一名焊工王某某正在从事铁件焊接作业,经查询,王某某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次发证日期 2016年 11月 22日,应复审日期 2019年 11月 21日,该焊工王某某未按期复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规定。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50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 年4月26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车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焊接作业人员杨某某、高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5月20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与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对某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配电房的两个疏散出口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锁闭,根据现场测量和对于配电房图纸的查询,发现该公司配电房长度达到20米,最长的配电柜长度达到6米,依据《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2.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 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和4.3.2“配电室长度超过 7m 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的规定,该公司配电房的 2个出口应均为安全出口,现其中一个出口被锁闭。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处以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3月23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与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对某电缆材料公司进行电镀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1)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该公司2020年4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分析辨识报告辨识出电镀生产线传动装置(链条、皮带)无防护罩(报告第192页),至检查当日仍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第6.1.6“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2)未在电镀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急池、集水池上有限空间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第9类通用类显示,池(污水池、化粪池、沼气池、蓄水池、腌渍池等)属于有限空间,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规定;(3)该公司未对电镀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急池、集水池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8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负责人万某处以人民币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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