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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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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0日

快来看看!您身边存在这些安全问题吗?

——扬州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摘录)

危化品企业(共11条)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4.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6.涉及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

7.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的;重大危险源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未履行安全包保职责的。

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9.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10、油储基地等易燃易爆危化品储存场所未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的。

11、关停企业未实现“两断三清”的,存在用电量异常等死灰复燃现象的。

铝加工和深井铸造企业(共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熔炼、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5.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

粉尘涉爆企业(共6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共11条)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自建房。

4.未对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进行整治的。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D级危房未立即清人停用的,用作经营的C级危房未停止营业的。

10.工业厂区内违规建设的“厂中厂”,景区和宗教场所内既有、新建、加建的自建房。

11.对外租赁用于生产经营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部门)直管、自管公房。

燃气(共9条)

1.未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穿跨越铁路管道安全隐患和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

2.未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管道等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3.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未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4.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

5.未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未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

6.未对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未签订合法供用气合同,落实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况公示等制度。餐饮、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

7.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违规使用“口袋码”“自有瓶码”为非自有气瓶进行充装。

8.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

9.未对用气单位(用气人)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公益宣传。

建筑施工(共7条)

1.参建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未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2.在建项目未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措施,突出抓好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脚手架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五个环节”管控措施(方案编制、审核或论证、技术交底、施工实施、工序验收等)。

3.在建项目未加强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安全管理。未严格做好班前教育交底、做好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巡查管理,项目负责人非正常工作时间未带班履职。

4.在建项目未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治理,重点检查临边洞口安全防护、高处作业方案编制、教育交底、防护用品发放、高处作业环境改善、职业健康管理等。

5.在建工程未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未加强临建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管理检查,防止发生烟气中毒以及火灾等事故。

6.在建工程未落实雨汛期间安全保障措施,未加强深基坑工程沉降检测和排水设施维护,未在恶劣天气前对临时设施、塔吊电梯等进行整修加固,恶劣天气后开展全面检查。

7.在建工程未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措施,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未针对夏季高温天气特点,进一步完善夏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切实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两客一危一货(共9条)

1.旅游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未实施车辆安全例检、未依法取得包车标贴。

2.旅行社未对旅游包车的资质进行查验;未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未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未落实用车“五不租”制度(即不租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不租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租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租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租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3.“两客一危”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未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未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4.“两客一危”企业在运营出发前未按规定进行驾驶员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5.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6.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

7.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检测;未取得罐体检验合格证。

8.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格的车辆出场情况。

9.“三超一疲劳”、酒驾毒驾、农村面包车超员、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高速公路违法停车、随意变道、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行为。

铁路沿线(共9条)

1.铁路线路沿线可能被大风刮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彩钢瓦、铁皮房、广告牌、建筑材料、各类硬质围挡等硬质漂浮物。

2.铁路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可能被大风刮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塑料薄膜、防尘网、土工布、广告布等轻质漂浮物。

3.铁路区间、站场内影响行车瞭望的树木,以及铁路线路、供电、电力线周边,可能发生倒伏影响铁路接触网等电力设备正常使用的危险高大树木。

4.铁路沿线堆放、焚烧秸秆、干枯树木、杂草和其他废弃物等行为。

5.铁路沿线违法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弃土弃渣、倾倒垃圾及影响铁路桥墩、路基等行车设备安全的堆放物。

6.倾倒后影响供电和列车运行的广告牌和电力杆塔、通信杆塔、上跨桥梁及其附着的各类线缆、防抛网等。

7.上跨桥梁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志标识和相关支撑装置,以及公铁并行段的防撞设施等。

8.铁路沿线未向上海局铁路集团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且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侵占铁路用地搭建建(构)筑物或存放物品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9.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所有施工行为,以及安全保护区外的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相关施工行为。

消防(共9条)

1.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2.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6.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防火卷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7.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8.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

危险废物处置(共5条)

1.违反许可要求和处置标准接收、处置危险废物。

2.接收无二维码的危险废物或扫码签收弄虚作假。

3.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或接收与联单种类信息不符的危险废物。

4.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或未经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

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

油气管道(共2条)

1.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未开展法定检验,未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管道本体风险管控、隐患治理。

2.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未依法依规开展管道保护区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监管。

电力(共3条)

1.未开展迎峰度夏防雷防汛安全检查。

2.未对输电线路线下栽树、施工等风险隐患进行管控治理。

3.未对影响变电站安全运行的周边环境(大棚薄膜、彩钢瓦等)进行集中整治。

其他

水上交通、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城市地下管网、桥梁隧道、文旅、宗教场所、社会服务机构、校园和校车、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场所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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